誠信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,也是弘揚法治精神、建設法治國家的重要基礎,誠信意味著人們在人際關系中應當誠實、講究信用,在法治社會背景下,誠信代表社會成員應當遵守的原則,代表著對雙方利益的關注和負責,誠信維系著法律的良性運轉,是文明社會的重要標志。
為助推誠信體系建設,樂至法院在執(zhí)行工作中積極探索“主動履行正向激勵機制”,將信用懲戒從“懲戒為主”轉向“懲戒與激勵并重”,鼓勵被執(zhí)行人積極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。2023年,依法納入失信被執(zhí)行人名單59例,依法屏蔽失信被執(zhí)行人信息36例,限制高消費127例,依法解除限制高消費措施61例,24名自然人因一處失信、處處受限壓力主動履行債務,8家企業(yè)在懲戒措施解除后重煥新生,依靠繼續(xù)經營收入主動履行債務229萬余元,正向激勵機制取得初步效果。
以誠感社會,以法治天下。樂至法院將持續(xù)用好用足失信懲戒和信用修復措施,營造誠信氛圍,為建設誠信社會貢獻應有之力。